本报9月1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明确只有直系亲属间赠与房屋等3种情形可对当事双方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情况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而旧政策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时只需全额缴纳契税和印花税,而无须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只有受赠人再次转让受赠不动产的时候,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买房和卖房的人们可能都知道一个避税“高招”:假赠与。比如,你看中了一套二手房,总价50万元,但是该房产权证不足5年,如果转让须按照房屋总价款缴纳5.5%的营业税。不少二手房交易打起了通过无偿赠与来避税的主意。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的李春光律师说,这个政策的出台就限制了类似的现象。
通知规定,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记者 侯小娟 陈静
三种免征个税情形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