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对于“双薪制”、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等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口径进行了统一。
其中,最受人关注的无疑是,“双薪制”计税方法将停止执行。
通知规定,从现在开始,单位在年底给员工发“双薪”的时候,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将与当月工资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不再单独计税。
如每月工资为6000元,第十三个月的薪水也为6000元,原来计税的方法应缴税950元,但现在两个月合计起来一起计税,将缴纳1625元,比原来的算法多出675元,实际上,增加了个人缴税负担,对低收入者影响不大,但收入越高影响越大。
但是,如果把第十三个月薪水当作年终奖的话,就是把具体的金额除以十二个月,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缴税额度,能为企业提供更多操作空间。
■记者 陈静 侯小娟
解读
双薪制
双薪是一种奖励员工的形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业多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只要你做满了一年,就可以拿到双薪。还有一种方法是12+2。即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会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
董事费当
工资收入纳税
《通知》中特别提到,关于董事费征税的3方面问题,其中第二条为,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果某董事1年的董事费是5万元,那么按照劳务所得收入的征税规定,将征得1万元劳务所得税。
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这笔董事费是按照12个月分开发放,那么计税方式又不一样了,4000元以下的是按照800块抵扣,那么这种方式也能够降低董事费的税收部分。
外派劳务
不享华侨税政
在《通知》中相对多的篇幅对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特别对于华侨的身份给予了条文上的硬性条件规定。
目前具有外籍的出国人员大批回国工作,但是之前都未对其身份条件给予界定,这对于个税缴纳造成很大的起征点分歧。
据记者了解,只要是在中国境内工作,并取得合法报酬的人员,都必须向中国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我国一向对于华侨、中国公民的个税起征点不同,华侨包括港澳台胞个税的起征点是4800元,而对于中国公民则是2000元。
《通知》明文规定,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