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事业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性质在我省首次得到明确。19日开始实施的《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全国第一部地方卫生行业机构编制标准。
省卫生厅党组书记肖策群表示,之前的医院编制标准是1978年制定的,30多年没有修订过,显然与医院现状和需求不适应。
明确乡镇卫生院事业单位身份
《标准》适用于全省由各级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统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标准》明确了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和事业单位属性和编制性质。首次明确了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事业单位性质和人员编制性质。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每1000人服务人口配备1.2-1.4人的标准核定,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90%。
三级医院院领导控制在6-8名
在《标准》中,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分为3类: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管理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并明确了各类人员的工作性质和配备比。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人员编制总数的80%,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不得超过人员编制总数的20%。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三级医院到一级医院的院级领导职数分别核定为:6-8名,3-5名,2-3名;省、市(州)、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院级领导职数分别核定为:6-7名,3-5名,2-4名;乡镇卫生院为1-3名。
病床编制与人员配备比例划定
《标准》要求,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病床编制与人员配备比,也根据等级、规模、服务人口比例等进行核定。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核定床位与人员比,从一级医院到三级医院分别是1∶1.2-1.4,1∶1.4-1.6,1∶1.6-1.8;中医医院的核定床位与人员比,从一级中医院到三级中医院分别是1∶1.4-1.5,1∶1.5-1.6,1∶.6-1.8。
解读
人员配备每3年调整一次
肖策群表示,今后,原则上每3年根据有关指标对病床编制数进行增加或减少调整,并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服务人口或病床数变化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调整等情况进行重新核编。
“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肖策群强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超编进人、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对于超编、超领导职数、超人员编制结构比例配备的人员,一律不办理列编手续。
数字
全省医务人员超编5万多名
据介绍,在制定《湖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前,省卫生厅调查了全省医疗机构人员编制基本情况。
在这些医疗机构中,共核定编制床位数138067张,实际开放床位149728张。核定人员编制数184663人,其中核定全额编制11361人,差额编制161231人,自收自支12693人,其他949人,填报未明确性质的1571人,实有在职人员235041人,其中临时聘用人员33860人,实际超编50378人。
■记者 张春祥 通讯员 康平 姚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