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据新华社
人保部澄清:
职工培训费
并非取自个人工资
针对有媒体报道的“我国拟提取职工工资1.5%—2.5%作为培训经费”的说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澄清,这是一种误读。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准确表达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是指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培训,不是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钱。■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