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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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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拥有1.8亿到欠6000万,湘潭老板掉进自己挖的“贪婪泥潭”
借高利贷修楼压垮亿万富翁
记者 张颐佳 实习生 毛钦 曹汨 刘芳

犯罪嫌疑人郭汉林 记者 张颐佳 摄

曾以1.8亿元身价名列2007年湖南富豪榜221位,全国百位建筑功勋人物,优秀企业家,湘潭经济诚信人物……拥有众多光环和头衔的商界风云人物郭汉林,23日却戴着手铐坐上了被告席。公诉人指控其为了融成小区投资项目,四处借高利贷,为了偿还高额的利息和本金,又与多家公司签订项目合同,在东墙与西墙的拆补间资金链断裂,资债相抵后尚有6000多万的窟窿无法弥补,被控合同诈骗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张颐佳 实习生 毛钦 曹汨 刘芳

【案发】

造成6000万资金漏洞成被告

郭汉林化名李权峰,今年50岁,大专文化的他是湘潭双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4月15日被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长沙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依法延长起诉期,23日上午8:00,该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

公诉人指控郭汉林涉嫌合同诈骗3140万元。2002年2月,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局为开发“融成小区”项目成立了湖南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干平(另案处理)为总经理,预计分三期开发。郭汉林了解了小区情况后,2003年12月通过招投标承建了小区的一期工程。

在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中,由于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郭汉林开始在湘潭市向社会上的个人和公司借高利贷,并按月支付高额利息。

2004年9月,由于安华后期资金有3000多万元的缺口,26日经双方协商签订了《“融成小区”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一期在一定投入下由双马公司进行总额包干,二、三期项目由双马公司自行投资开发和建设。2005年7月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安华同意以‘融成小区’二、三期项目的土地作抵押,为双马向某银行华兴支行申请3000万资金贷款”,两年内按息还钱,双马将继续获得融成的自行建设权。

2007年5月,郭经人引荐与湘西某公司达成“融成”二期共同开发意向。按照合同约定,湘西公司注入现金3640万元到双马公司,这笔钱应先用于偿还一期银行贷款,以取出国土使用权证。

可由于高利贷的逼近,郭并没有还钱给银行,而是瞒着湘西公司把这笔钱先还给了高利贷。为了不失去“融成”二、三期的开发权,经程干平和陈勇兵(原某银行华兴支行行长)介绍,2007年5月,他又与上海某公司签订7000万人民币的整体受让融成二、三期工程。

知道真相的湘西公司要求郭汉林偿还投入的3140万(此前归还过500万元)时,郭不见踪影,举家前往海南。2008年3月,湘西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导致案发。

【悔恨】

泥瓦匠出身的董事长还想“回家养老”

1958年11月,郭汉林出生在湘潭县响塘乡一个清苦农民家庭。16岁的时候拜师学艺当了一名泥瓦匠。不甘于平凡的他一边干活一边学习建筑预算等技术知识。

15年后,郭汉林考上了建筑工程师,并担任乡建筑公司的经理。

2000年,郭汉林被聘任为湘潭市第五建筑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就业站站长兼实业公司总经理, 也就是“双马”公司的前身。

这个当时人不满百的小建筑队,在他的带领下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壮大,如今发展到了近4000人,注册资金5100万元,成为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郭汉林有些无奈地对记者说:“我个人大可以买块地,回家养老,我这辈子和子女这辈子都吃不完,但我有这么大个企业这么多人,必须发展壮大。”

□对话

近亿高利贷压身

他说“诚信很重要”

在候审室里记者近距离地接触到了郭汉林,与他的实际年龄相比略显老相。针对公诉人指控他共计借高利贷达8000-9000万元之多,每月支付的利息就高达300-400万元,记者不解一个亿万富翁如何走上这样一条歧途。

记者:在“融成”项目以前有借高利贷吗?

郭汉林:从来没有!

记者:为什么会把自己陷入高利贷的泥潭里?

郭汉林:本预计的赢利是可以偿还高利贷还有些收益的,只是没想到投入不断加大。

记者:共多少高利贷?利息如何计算?

郭汉林:暂时没统计出来,利息不等,有2%到20%,有月利息有年利息。

记者:一个成功的商人您觉得最重要的是什么?

郭汉林:决策。

记者:那么诚信呢?

郭汉林:……也很重要吧。

□庭审焦点

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庭审从上午8点开始持续到下午4点,共计6个小时(中间休庭两小时),妻子、亲人和很多公司代表都赶来旁听,公诉人和辩护人展开了两轮激烈的法庭辩论。

公诉人认为:郭汉林负债约2亿元,总资产只有1.4亿元,资不抵债6000万元。首先没有将楚源的汇款用来赎回“国土证”,不具备商业合作的诚意;其次,郭瞒着湘西某公司将“融成”二、三期转给上海公司,明显带有欺骗行为;再者在事发后,郭用化名举家躲避至海南,承担责任的表现无真实效果。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已经证明其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认为:郭汉林的总资产大于负债,很多资产都还未统计完全,对于借款他有还款能力。首先郭在借款时是有还款能力的,与上海公司签订的合同非他本人意愿,受到程和陈的逼迫,他曾积极争取过与湘西某公司的继续合作;其次,在事发后,郭汉林一直在积极还款,并到杭州等地招商“变现”欲挽回湘西某公司的损失;对于全家前往海南,并非“潜逃”,只是岁末年关,为了暂时躲避高利贷债主,且已交代一副总与湘西某公司联系。“短期无还款能力并不代表长期无还款能力和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所以辩护人认为这只是涉及民事的经济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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