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春祥 实习生 张文杰 周娟
本报6月23日讯 今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为了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今后,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将得到有效改善。
救助范围逐步覆盖困难户
《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今后3年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具体救助对象界定标准,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兼顾门诊救助
《意见》规定,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鼓励救助费用即时结算
目前,不少地方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采取事后支付的办法,救助对象患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垫付,然后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手续或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而放弃治疗。
为了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