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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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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是现实选择
怀玉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常智余日前表示,为鼓励公民举报官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举报行为将予以重金奖励,一般按照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放奖金,数额可高达20万元人民币甚至更多。(本报今日A2版)

举报有奖本不是什么新生事物,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1994年颁布的《奖励举报人员暂行办法》就曾有相关规定。近年来之所以奖励标的步步攀高,无疑与我国官员腐败越来越多发、腐败查处难度日益加大的现实境况密切相关。在此背景下,以高达20万之巨的重奖方式鼓励公民举报,既是一个无奈的现实选择,同时也应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毕竟“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是一条亘古不易的“价值规律”。

一二十万确实诱人,但基于腐败官员神通广大,以及官场关系的盘根错节,相对于一个普通公民举报贪官所要付出的代价,这笔奖金也并不是什么天文数字。况且,该奖励是有附加条件的,那就是:只有赃款被追缴到,才能计提奖金。笔者以为,这一规定不尽合理,有予以改进的必要。

显然,按照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比例发放奖金,是出于节约反腐经济成本的考虑。但应该承认,鼓励公民举报,主要目的是借助他们提供的线索查处腐败行为,避免贪官继续为害,并达到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以澄清吏治。追缴赃款虽然也是反腐败的重要目的之一,但相较社会效果,其经济上的意义无疑就小得多。而对于举报者来说,只要他的举报属实有效,为检察机关查办大案要案提供了重要帮助,那么,赃款是不是已经被追缴就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因为他已经为反腐作出贡献了。而如果非得追缴了赃款才有奖,则等于是抹杀了举报者的功劳,有悖于论功行赏的原则。

所以,我们建议,只要是公民的举报对放倒贪官起到了实质性的襄助,就应该给予奖励。这样,才能更好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营造“全民皆检”的反腐氛围。■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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