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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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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教师“撑腰”

  □ 戴先任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涉学校纠纷典型案件。在此案中,涉事学生甲某因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被教师要求在班会上向其他同学道歉。甲某家长据此将学校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教师为履行教育职责依法实施惩戒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令驳回甲某家长的诉讼请求。

  (1月3日 《宁波日报》)

  在此案中,教师为履行教育职责依法实施惩戒行为,要求涉事学生道歉,并没有错。如果要求甲某公开道歉,就对他造成心理伤害,那被涉事学生扎、咬的同学,受到的身心伤害又该怎么算?

  教师让甲某公开道歉,是一种相当温和的惩罚方式,能够通过让甲某道歉,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警示其他学生,发挥“惩处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可以说,法院判决厘清了教育惩戒权边界,具有典型示范意义,能够为正当行使惩戒权的教师“撑腰”,有助于打消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后顾之忧。

  教育惩戒权是学校教育一度丢弃的“戒尺”,重拾“戒尺”,就是在弥补学校教育短板,能够让学校教育变得更有力。为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教师“撑腰”,将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就要让教育惩戒权这一“戒尺”,先接受“法治标尺”的考量,激活其法治能量,从而让教师敢用、善用、正用这把“戒尺”。除此之外,还需细化惩戒内容,确立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明确惩戒非体罚,也要明确教师的责任,督促教师履行自身责任,提高依法教育教学的能力,并为依法行使惩戒权而遭受处罚甚至报复的教师,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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