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胡丽珍
当前,国际贸易深受新冠疫情、局部战争以及单边制裁影响,原本顺畅的贸易渠道屡屡出现收不到货、付不了款,甚至莫名其妙成为违约责任方而被起诉等状况。因此,在国际贸易纷乱局势下,外贸企业不仅要善于依法行事,还要敢于据理力争,更要勇于开疆拓土,寻找新的市场机会。
首先,外贸从业者要有对违约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基本判断。当前,我国已经就国内贸易因疫情出现纠纷的法律诉讼判决提出了指导意见。而在国际贸易上,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没有统一的意见,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外贸合同中约定了“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那么就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那么就要看贸易伙伴的国家是不是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如是,则可以根据该公约第79条第1款“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这一约定处理,符合这个条款,涉外贸易诉讼也就能有法可依了。
其次,从业者要有在贸易纠纷中敢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勇气,具体而言就是要争取解除合同或者免除一部分的义务。比如,一家外贸纺织公司因为疫情导致无法按时交货给某国的贸易伙伴,那么公司可以通过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来维护权益。一旦申请到了这个证明,当事方就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违约责任。这个至关重要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其出具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即中国贸促会。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贸易纠纷不属于“不可抗力”直接所致,比如卖方的生产成本大幅增加,继续履约会造成较大亏损,那么,也可以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艰难情势规则”与买方协商处理或变更合同,从而减少损失。
第三,从业者要有维护原有贸易渠道的耐心,还要有勇于寻找新的国际市场的雄心。疫情、战争、制裁等是造成当前国际贸易困局的主要原因,因此,外贸企业要有正面迎接困难的决心,“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买方仍有权采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降低价格等救济措施。基于此,外贸企业还是要尽量与原有业务伙伴达成谅解,并在以后的贸易合同中注意“不可抗力”责任的规避。中国老话“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就是这个道理。与此同时,随着世界局势面临“百年未遇之大变局”,外贸企业要有开疆拓土的信心,积极寻找新的国际市场和新的业务伙伴,力争国际贸易的“多边化”,以“东边不亮西边亮”的灵活,应对波诡云谲的国际贸易态势。
尽管国际贸易深受国际政治、战争、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但是要看到,如果没有国际贸易,世界将是“一潭死水”。即使再难,也会有跨国跨地区的贸易。因此,外贸企业还是要直面问题、奋力前行,以积极心态,在全球范围内把贸易“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