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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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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发文界定“学生欺凌”
必要时欺凌者可转送工读学校

    日前,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对学生欺凌做出了明确界定,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情节恶劣的欺凌事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工读学校教育。并强调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责任。

    一方蓄意伤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事件

    都是学生欺凌

    《治理方案》明确指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同时指出“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治理方案》规范了处置程序,明确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学校发现学生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在调查处理阶段,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若有申诉,明确要妥善处理申诉请求。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对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

    恶性欺凌事件

    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工读学校教育

    《治理方案》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学生欺凌问题

    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责

    《治理方案》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还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人年度考评,纳入学校校长、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此外,《治理方案》强调,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责任。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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