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育兵
重庆垫江县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宇午休时间跑步入厕,在教室走廊上不慎碰到同学小鸿的脚,倒地受伤,造成10级伤残,小宇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因责任难以明确,小宇将学校和小鸿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几名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余元。
(3月26日《重庆晚报)
法院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碰撞是由于原告跑出教室刚好碰到被告的脚,所以,原告被撞倒摔伤是因意外而发生的事故,属意外因素,学校无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所以,伤者自身担责80%,伸脚的学生担责20%。
当然,学校无责任,除了属意外事件之外,还在于学校在日常管理中注重安全教育,要求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走,在走廊及楼梯上不打闹、不追逐,与原告签订了《学生(幼儿)安全保证书》;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积极施救,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有不少网友表示了赞同。近年来,对于发生在学校的伤害事件,无论是否与学校有关,学校似乎都难以逃脱责任,这已成了规律。其主要依据在于能够强化学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这样的出发点或许没有错,但其造成的后果是消极的。比如,学校不敢组织篮球比赛、足球比赛,这样的激烈对抗运动难免发生意外;许多人呼唤的集体春游更是在学校销声匿迹,因为学校实在难以预料,每个孩子在此过程中会有什么出格举动;甚至连孩子们在操场上正常的嬉戏、追逐也会被学校禁止。在巨大的压力下,学校只能是对孩子们过度保护,由此而来的结果是,学校里的孩子犹如温室里的花草,经不起一点风雨。
基于未成年人的特点,强化学校的责任没错,但这种强化不能没有底限。对于意外事故,对于学校组织的正常活动中产生的正常伤害,只要学校尽到了教育、监管责任,并在发生事件后积极施救,就应严格遵守法律的界定,而不是让其成为兜底人,这对孩子们的真正健康成长,对学校、对教育的良性发展,都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