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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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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不得在
托幼机构工作
记者 周曦

本报讯 (记者 周曦) 11月1日,国家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办法》对医护人员在资历和个人健康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同时,办法加强了对认同健康的监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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