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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3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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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入职,能否支持经济补偿?

  案情:胡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入职长沙某某装修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2017年10月21日,胡某某离开长沙某某装修公司。在此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胡某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此后向人民法院提出一审、二审、再审,要求长沙某某装修公司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8000元;2.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提成工资共计54802元。

  此外,胡某某入职长沙某某装修公司前,隐瞒了其是湖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信息。该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与长沙某某装修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

  之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以胡某某入职存在欺诈,违反了诚信原则为由,驳回了胡某某的全部请求。

  法院认为:胡某某在没有对湖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清算、解散的情况下入职长沙某某装修公司的行为,足以令人对其该主张产生合理质疑,且胡某某于2016年6月进入长沙某某装修公司,完全应该在个人简历中如实表明,而胡某某进行了隐瞒,故长沙某某装修公司聘用同行业另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工程经理存在潜在风险,胡某某的湖南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会影响长沙某某装修公司做出是否聘用的判断。综上,法院认为胡某某以欺诈的形式与长沙某某装修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违反了诚信原则,该事实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故法院不支持胡某某要求的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据《湖南法治报》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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