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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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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店未必“专一” 品牌消费需留意
黄海文

6月26日上午,家住长沙市四方坪社区的周琳琳女士拨打本报热线0731-84329697投诉称:“昨天下午,我在黄兴路步行街一家品牌服装专卖店购买了一件高档连衣裙,回到家里才发现其并非专卖品牌。我找店主要求退货。店主认为,除非连衣裙有质量问题,否则不会退货。品牌专卖店出售杂牌服装,无疑是在欺诈消费者,我很气愤!”

接到周女士的投诉后,记者找到这家专卖店。店主李某告诉记者:“我经营这种品牌服装已经4年多了,但从去年开始,生意一直不好做,没办法只好销售一些其他品牌的服装。”记者问:“打着品牌专卖店的招牌出售杂牌货,是否存在误导和欺诈消费者?”李某说:“法律没有规定专卖店不能经营和出售杂牌货呀,怎么构成欺诈呢?”经过记者的调解,周女士同意不退货,店主李某以八折的优惠价格当场返还了周女士54元现金。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长沙市一些品牌专卖店经营者面临诸多经营困境,部分原本“专一”的专卖店也额外做起了其他品牌产品的生意。如果经营者未尽到善意提醒义务,消费者又疏忽大意,去品牌专卖店买到杂牌货并不奇怪。但这样做,专卖店是否构成欺诈呢?当日下午,记者带着这一问题采访了长沙市消费者协会徐宏洁秘书长。

徐秘书长认为:“目前,按照我国相关法规,只要经营者所经营的产品不超出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就行,专卖店不一定非要做到‘专一’,专卖与否是企业自主经营行为,虽然存在误导的嫌疑,但不构成恶意欺诈。消费者在专卖店购买特定品牌商品时,要仔细查验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对是否符合特定品牌的质量要求进行确认。一旦发现专卖店以专卖为幌子,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消费欺诈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本报记者 黄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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