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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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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不容商家自封

  关育兵

  最近,安徽省市监局、消保委对市民节日消费发出特别提醒——可以拒绝“最终解释权归商家”等不公平格式条款。

  每逢促销旺季,“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这句看似平常的声明便悄然出现在会员卡、海报和协议中。仿佛写了这句话,规则就由自己说了算。

  商家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在法律上实际上站不住脚,不过是商家为自己预留的特权通道。一旦争议发生,商家便可按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解读规则,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因此被挡在门外。

  法律对此早已亮明态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内容的格式条款无效。2023年施行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更直接禁止格式条款中含有“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以罚开路,将整治“霸王条款”列为重点任务。安徽两年查处合同违法案件两千余起,其中就有合肥某美容美发店因宣传单标注“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被依法查处。

  市场共识的根基,其实是对语言共识的尊重。文字自有其公认的边界。商家若可随意“解释”自己写下的承诺,语言便失去意义,契约精神亦无从谈起。面对含“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消费者不必被唬住。保留好含该字眼的宣传单、会员卡截图,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就拨打12315投诉。真正拥有最终裁断权的,是法律,是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大阳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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