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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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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群“吃瓜”违法?“围观”不是免责区

  北京四中院近日审结一起涉未成年人侵权案。几名未成年人为“吃瓜”建立微信群,群内传播同学隐私视频、照片,后扩散至网络。事后,被受害人起诉,虽建群者辩称“视频非我所发,只是拉群看热闹”,但法院认定,其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建群者虽非拍摄者或直接发布者,但其主动组织“吃瓜群”、放任群成员传播隐私内容,构成对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须承担法律责任。该判决明确警示:未成年人不因“从众”免责,组织、放任传播即构成侵权,须警惕“吃瓜”变“施暴”。

  图/文 王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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