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澎 曹金玉
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对于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是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检视法治建设工作成效、树立法治建设履职导向、压实法治建设主体责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手段。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应充分发挥法治评价的规范、保障和激励功能,以高水平法治评价工作机制建设为手段,推动领导干部依法履职用权。
强化综合性法治评价的理念认同,充分发挥法治评价的规范功能。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稳步推进的,也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实际工作来实现的。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应强化综合性法治评价的理念认同,充分发挥其对于领导干部履职用权的规范功能。一是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坚持将法治评价贯通在决策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评判领导干部在决策时是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决策启动时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到形成决策时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考察每一个决策程序和环节。二是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的执行行为。决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任何决策要想达到预期目标,都必须通过执行来实现。领导干部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执行的效率是否高效、执行的方式方法是否合理便民、执行的结果是否符合决策的目标和要求等,这些具体的法治评价标准不仅能严格监督领导干部,也有助于将法治评价优势转化为执行效能,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深化综合性法治评价的价值引领,充分发挥法治评价的保障功能。领导干部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的考核评价。近年来,党中央陆续出台《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等政策文件,进一步将领导干部的依法履职、法治素养、学法用法等情况纳入法治评价考核范围。党中央这一系列的政策规定旨在深化综合性法治评价的价值引领,充分发挥法治评价的保障功能,加快实现我国法治评价体系的制度闭环。在内容上实现全方位评价考察。比如,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学法用法情况,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领导干部是否积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在方法上实现全方位评价考察。综合运用层次分析、量化分析、统计调查、绩效考核等多种分析方法,设置科学的指标权重,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模式,保证法治评价体系的科学化、合理化,以此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职用权。
优化综合性法治评价的运行体系,充分发挥法治评价工作的激励功能。评价考察是对领导干部进行选拔、任用、监督和问责的重要基础。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应优化综合性法治评价的运行体系,充分发挥其对于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激励功能,促进领导干部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责任意识和主观能动性。一是激励领导干部提升自身法治素养。党中央强调将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纳入法治评价的基本内容,有助于引导领导干部强化自我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激励领导干部树立并强化规则思维、合法思维、程序思维、权利义务思维、权力监督思维、权力责任思维等法治思维能力,督促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律、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从而实现让领导干部自觉提高法律知识储备、增强法律经验积累、强化法治思维运用能力的目标,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二是激励领导干部提升自身法治能力。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性法治评价体系,将评价考核结果融合贯通于干部管理的各个环节,对于依法办事有成绩、法治建设有成效的领导干部及时予以激励,对于违法违规违纪的领导干部及时予以惩处,有助于推进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规范运行。
【作者分别系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教授,湖南省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实践基地研究员;湖南省委党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本文为2025年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CX2025177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