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宋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单位对你方享有的金融债权,2018年7月20日经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202民初1199号生效判决。法院判决宋蕊偿还所欠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147.069万元(利息算至2017年7月31日),期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1.7‰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宋蕊所欠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的两块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单位已经向法院就生效判决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单位对你们享有的上述债权已经全部转让给了曾援,该债权自2021年6月29日起归曾援所有,转让的金融债权为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202民初1199号生效判决确认的主债权及相应的从权利。
请你方今后直接向曾援履行债务。特此通知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