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湘潭市中心医院护理岗位工作人员,你于2017年3月10日起至今未在工作岗位;期间,你于2020年7月11日向医院请病假30日,病假到期后,你未履行续假手续也未到医院上班工作,且未向医院说明情况并提交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终止期限为 2025年12月27日。请你于2025年12月27日前到医院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行承担。
湘潭市中心医院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