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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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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立法规范行政执法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湖南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崔贝勒

  1月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发布会,对《条例》特色亮点进行了解读。

  对行政执法进行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卿晓英介绍,《条例》通过明确行政执法的概念、共性要求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标准和程序,让执法更加公正文明。

  如,《条例》要求执法人员“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没收等指标,不得实施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违法活动,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条例》第七条还规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申领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为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强化法治刚性。

  有效的社会公众参与是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公正、透明、高效的关键环节,有助于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公信力。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段成钢介绍,针对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问题,《条例》作出规定,社会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有三种途径,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咨询论证机制,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村(社区)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基层群众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同时,《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注重与已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衔接贯通,专门规定了涉企行政执法监督。

  针对特殊事项,《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进行专项监督或者督办。省司法厅副厅长雷丰超介绍,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可以展开专项监督;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及其交办的事项,应当进行督办。

  “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仅仅依靠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要与其他监督方式相互衔接,形成闭环。”卿晓英介绍,针对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条例》第二十条专门作出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的协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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