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要闻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4年12月03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湖南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出炉
总体延续原水资源费标准

  湖南日报12月2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亮)12月1日,水资源费改税在全国范围试点实施。近日,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水利厅联合发布《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我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

  据悉,费改税前,我省执行标准以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为依据。此次试点,我省按照有序转换、注重调控、平移优化的原则,确定了税额标准,总体延续了原水资源费标准。

  其中,公共供水取水的地表水税额标准保持在每立方0.08元、地下水税额标准保持在每立方0.15元;工业取水和生活取水并入其他行业取水后,其中地表水税额标准保持在每立方0.1元,地下水综合税费负担水平保持不变;水力发电取水税额标准保持在每千瓦时0.003元。

  为实现水资源费制度向水资源税制度的有序转换,统筹现有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将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费改税后,水资源收入省与市州、财政省直管县按25比75比例分享,市州本级与非财政省直管县分享比例由市州本级研究确定。费改税前,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按1比9分享,改税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312006003 经营许可证:湘ICP证010023 ICP备案号:湘ICP备10011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