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欣然 通讯员 王闻达 夏新予
【故事】
不是法律工作者,可以替他人调解纠纷、参与仲裁,为他人辩护吗?答案是可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三类人,可以通过公民代理的方式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
宁乡小伙陈小亢就在堂叔刘宇的帮助下成功追讨了工伤赔偿。
2020年9月,陈小亢在工地打工时不幸受伤,劳务公司承诺赔偿6万元,却在支付2.2万元后杳无音讯。无奈之下,陈小亢求助具备法律知识的堂叔刘宇,希望他能帮自己追讨余下的3.8万元和其他索赔款项。
随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如果赔偿金在10万元以内,刘宇不收任何费用;但如果超过10万元,超出的部分将全部作为刘宇的劳务工资和费用开支。
于是,刘宇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了陈小亢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出乎意料,经过仲裁,陈小亢获得了总计24万余元的赔偿,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
然而,陈小亢并未按照协议支付14万元给刘宇。他认为,堂叔只帮他多要回了20万元左右的赔偿,自己已经支付了9万多元,不用再支付剩余款项。
刘宇则愤愤不平,认为侄子出尔反尔,自己辛辛苦苦奔波,却得不到回报。
最终,叔侄二人对簿公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宁乡市人民法院黄材人民法庭庭长 李芝秀
刘宇是陈小亢的近亲属,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陈小亢的劳动争议案件,属于公民代理行为。我国公民代理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在社会文化水平差异悬殊的司法背景下,为缺乏诉讼资本的诉讼参加人提供便利,以降低其诉讼成本,从而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旨在鼓励互助行为,不能以此营利。
刘宇既不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属于当事人陈小亢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两人因工伤赔偿事项签订协议属于风险性代理,通俗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高额比例代理费,反之则无需支付,这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刘宇的主张无效,陈小亢无需再支付其他报酬。至于已经支付的9万余元,考虑刘宇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了合理费用,且陈小亢没有要求退回,故法院对该部分没有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