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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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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一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近日,在绥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下,社区矫正对象陶某某被收监执行。

  2024年2月21日,社区矫正对象陶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3月5日至2025年9月4日止。然而,陶某某并未珍惜缓刑机会,在缓刑考验期内非但不认真悔过,遵守法律,反而不服从社区矫正小组管理,再次挑战法律底线,2024年6月3日因盗窃他人家禽被绥宁县公安局做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陶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盗窃他人财物被行政处罚,违反管理规定,且有多次犯罪前科,2024年7月16日,该院依法向绥宁县司法局提出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请对陶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2024年7月29日,绥宁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对陶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缓刑不等于无刑!缓刑期内虽无高墙束缚,但有红线约束。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加倍珍惜矫正机会,努力改造,做守法公民,如若不服监管,再次触碰法律“红线”,就将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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