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7月9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振亚 通讯员 苏显龙)日前,省委社会工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村(居)民委员会自治权利、自治责任和自治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
《通知》明确,要依法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行使自治权利。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要组织村(居)民选举或推选产生其他各类自治组织成员,对村级重大事项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管理村级事务,在履职过程中接受村(居)民的民主监督。
《通知》要求,要全面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中承担的职责任务,加强对村(居)民的宣传教育,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对法律法规明确的基层群众自治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实现群众事、群众议、群众办,切实增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
《通知》提出,要不断提升村(居)民委员会在党组织领导下履行自治程序的能力和水平,把党的领导贯穿村(居)民自治的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依法组织村(居)民行使自治权利,对承担的自治责任事项科学决策、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