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鑫权户:
本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限期腾地决定书》(长县自然资腾字〔2023〕2号),长沙县人民法院已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并由本机关组织实施。本机关决定:限你户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按照《限期腾地决定书》(长县自然资腾字〔2023〕2号)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即自行拆除你户位于长沙县梨街道龙华村新塘坡组附242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腾出土地。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据长沙县人民法院(2024)湘0121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实施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