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自2024年4月23日启用“衡阳市衡郡高级中学有限公司采购专用章(1)”“衡阳市衡郡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用章(1)”“衡阳市衡郡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1)(编号:91430424MA7EETDQ3Y)”。
同时废止原“衡阳市衡郡高级中学采购专用章”“衡阳市衡郡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用章”及“衡阳市衡郡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91430424MA7EETD03Y”。
上述废止的印章不再使用。本公司声明,经发现因擅自使用上述已废止印章和银行印鉴将追究使用人的一切法律责任;所产生的后果与衡阳市衡郡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无关。
衡阳市衡郡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