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为薇
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监事长,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袁爱平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要在重大复杂的破产案件司法实践中,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推行“首封法院将破产被执行人财产直接移交管理人”或“破产受理法院自动获得破产财产处置权”等模式,提升破产管理工作的质效。
当前,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依法享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但不解除财产上的现有查封,管理人始终无法实际管理、处分财产。对此,袁爱平建议,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优先推行以下两个模式:
一方面,推行“首封法院将破产被执行人财产直接移交管理人”的模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首封法院拥有处置权,那么应当将首封法院移交处置权也视为首封法院处置资产的一种方式。例如,针对银行账户等非登记动产,可以考虑直接由首封法院将财产移交管理人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扣划银行账户资金至管理人受监管账户等。
另一方面,是推行“破产受理法院自动获得破产财产处置权”的模式。对于登记在破产企业名下的资产,明确所有处置权自动归属破产受理法院,破产受理法院依法享有优先于所有查封法院或其他机构的处置权,可以依法直接处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裁定解封破产企业资产的所有保全措施、根据资产处置情况裁定过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