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2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颜青 通讯员 杨超)12月14日,株洲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主任会议决定,《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地方性法规。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就是俗称的‘摄像头’。近年来,在数据安全、公民隐私保护等方面存在隐患。”株洲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胜全介绍,目前,上位法对如何规范管理该系统没有详细规定,亟须地方立法补充完善。
此次颁布的《条例》明确,涉及公共安全的摄像头不得乱建、乱用。建设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管理和使用方面,明确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落实保密责任追究制度、值班监看制度、信息查阅留痕制度。不得买卖和非法使用、翻拍、复制、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等,最大限度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条例》明确,因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人员走失,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申请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申请查阅条件和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将查阅结果告知申请人。
此外,《条例》明确了相关方义务。比如,相关私密空间负有经营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该私密空间内非法安装摄像头。
“《条例》明确禁止安装摄像头的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旅馆业客房、集体宿舍、母婴室、更衣室、化妆间等场所,有利于我们规范管理,避免触犯法律‘红线’。”中国城商场负责人周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