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油茶产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油茶产业发展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确定油茶产业发展重点县(市、区)。
油茶产业发展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油茶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推进油茶产业发展。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标准油茶种植基地建设标准、低产油茶林改造标准,建立健全油茶科技推广体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油茶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完善良种繁育体系,组织种质资源调查与监测,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档案,加强高产、高油、高抗油茶良种的选育和种植推广,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利用的油茶种质资源区域、名录和油茶良种采穗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油茶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支持油茶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苗木生产者使用国家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种或者推荐品种以及获得国家新品种权的油茶品种,分品种培育容器大苗,实施科学培育,提升种苗质量。
油茶苗木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因地制宜种植油茶、建设高标准油茶种植基地,引导油茶种植者科学开展低产油茶林改造,加大对油茶种植基地的作业道、供电、灌溉、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油茶种植应当注重生态保护,鼓励推广使用有机肥,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化肥等投入品;新造集中连片较大面积的油茶林,应当保留一定比例的原生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油茶果初加工的指导和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油规范化生产加工的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油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
鼓励采用先进工艺生产加工茶油,销售的茶油产品应当如实标注产品名称和压榨、浸出等加工工艺;将茶油与其他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
鼓励企业开展油茶精深加工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延长产业链,提高油茶产品附加值。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油茶种植、加工、储存、运输等相关标准体系。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茶油生产经营者建立茶油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茶油的公用品牌认定、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公用品牌的宣传推介、保护和利用机制,支持公用品牌建设。
油茶产业发展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培育茶油区域公用品牌建设。
鼓励茶油生产经营者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油茶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打造油茶产业现代林业产业园,培育壮大油茶产业龙头企业;推动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合作经营;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教育、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油茶文化资源保护与传承、油茶文化宣传与推广,促进油茶产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措施,加大对油茶产业的支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统筹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油茶产业发展,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建立健全油茶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鼓励金融机构为油茶产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油茶产业发展保险品种,支持油茶生产经营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第十条 支持利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非耕地国土资源种植油茶;鼓励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油茶;允许将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适宜种植油茶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用于高标准油茶林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油茶产业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油茶生产经营者修建直接为油茶生产经营服务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生产道路、水电设施、生产资料库房、科研、科普教育等基础设施需要使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职责权限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油茶生产经营者开展林地流转,发展油茶适度规模经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将林权证更换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国家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应当受理;原林权证书记载的权籍调查成果符合登记要求的,不得要求重新测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推动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油茶技术创新平台,开展油茶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高效栽培、精深加工以及新型机具装备、气象保障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应用。
省人民政府林业、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油茶产业人才培养体系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发挥农林高等院校的作用,加大油茶种植、生产、加工等职业技能人才和研发等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支持培育油茶种植、采摘、病虫害防控、运输等专业化服务组织。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林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开展油茶技术培训和推广。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保护油茶产业的执法协作,及时依法查处盗窃、哄抢油茶果等违法行为;油茶种植基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保护油茶种植基地安全纳入基层综合治理范围;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联防机制,通过村规民约维护生产经营秩序。
油茶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为油茶生产经营者提供技术咨询、人才培养和品牌推介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