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买了一些药品,药房和医生当时都没有跟我说明“如果要退药,需要在一个月内退”。结果一个月后,我去退药时,医院不给我退了。请问这个规定合理吗?
一居民
记者追踪:
11月22日,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回复: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一百七十三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的一致规定:“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医院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基础上,为更好地服务于患者,执行麻精药品、冷藏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针对非麻精药品、冷藏药品等普通药品,给予了一个月内退药的院内规定。超过一个月后,难以保障退回药品的安全性,因此不予退换。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方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