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废止《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二、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
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3.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残疾人证。”
4.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二)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二)对《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三)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将法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行使,纳入省级农用地转用审批监管。”
(四)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二十三条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2.将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改为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两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废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