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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金融强国的进程中,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既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明雷
2023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这次会议中央首次提出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同时明确了建设金融强国的四大举措,即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在这四大举措当中,加强金融监管排在了首要位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由此充分体现了加强金融监管对于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金融强国的进程中,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既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经济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加剧,地缘政治冲突不断,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时有发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已成为当前金融工作的“生命线”,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尤为迫切。另一方面,要想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有高质量金融供给作为支撑,并将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理念一以贯之。金融资本和金融企业天生具有逐利性,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风险,这就需要协调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强化金融监管的关系。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发力。
切实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金融和经济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共生共荣、协调发展的。不久前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高度概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八个坚持”,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面临内外部复杂和不确定因素的背景下,准确理解金融工作内涵,切实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可以更好地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中国经济的长期稳健增长提供坚实支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部门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业立业之本,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高,金融体系“大而不强、大而不精”的问题依然存在,存在金融行业结构不够均衡、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完善、市场机制不够成熟等问题,难以充分满足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
因此,金融监管要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站位,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情况下,以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群众为出发点。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讲到的五篇大文章——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是今后努力的重要方向。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人民币贷款新增19.75万亿元,同比多增1.58万亿元。金融机构持续增加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等重点领域金融供给,着力增强新增长动能。其中,高技术制造业贷款同比增长22.5%,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贷款同比增长22.8%。强化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推动资金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深化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加快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
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是当前我国金融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针对资金空转、套利等开展了市场乱象专项治理,全面实施资管新规,坚决清理脱实向虚、乱加杠杆等活动,P2P网贷平台全部退出经营,互联网金融转入常态化监管,类信贷影子银行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约30万亿元。但随着国内外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监管环境构建面临新的要求和挑战。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央金融委员会的组建,是党中央加强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现,为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加快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提供了根本保障。
加快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需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必须完善金融安全网和风险处置长效机制。加快《金融稳定法》的出台,明确金融风险处置的触发标准、程序机制、资金来源和法律责任。在强化金融稳定保障机制的条件下,建立完整的金融风险处置体系,明确监管机构与处置机构的关系。必须健全“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开展宏观审慎压力测试,发挥存款保险制度早期纠正作用。进一步丰富和优化审慎政策工具箱,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必须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制度框架体系,补齐制度短板。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框架体系,推动金融体系在健康轨道上持续平稳有序运行。
加强金融监管的统筹性和协调性,切实增强监管合力
随着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创新的深入推进,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范围界限被逐渐淡化。但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极易滋生监管空白和监管盲区。再加上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地方监管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常态有效的协调机制,不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202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确保中央对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各项部署得到落实。进一步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必须切实增强金融监管合力,坚持中央金融委员会对金融稳定发展的顶层设计和统筹作用,增强中央与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
增强金融监管合力,需要加强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设计。必须发挥中央金融委员会统筹的协调作用。中央金融委员会应强化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职责,畅通金融政策传导,协调各方领导核心作用将大事做好、要事落稳、实事做实。必须推进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协调性。要强化地方党委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压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属地责任。同时,构建中央与地方监管协调机制,始终以提升监管效能、促进金融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为基本原则,明确监管分工,完善政策传送机制,确保监管政策的落地落实。必须提高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强化监管信息共享和分析能力,提升部门间对法规和政策的评估和协调,确保出台的监管要求相互配合、衔接紧密,务必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避免因监管空白导致监管套利,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创新和完善金融监管手段,提升金融监管效能
近些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由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前沿颠覆性科技与传统金融业务与场景的叠加融合,产生了种类繁多、场景多元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这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由于具有更新迭代快、跨界、混业等特点,可能出现监管套利、监管滞后的情况,从而增加金融监管难度。纵然如此,金融监管不应该站在金融创新的对立面,而应在尽可能防范相关风险的前提下,借鉴金融创新和完善金融监管手段,提升金融监管效能。
准确把握和引导金融创新发展方向,更新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科技带来了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的分业性和目标分散化存在矛盾。要从注重合规向以风险为本转变。
积极使用数字化手段,加快金融监管数字化转型。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开发智能化风险分析工具,推进金融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提升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推广北京和深圳等地试点经验,完善中国版“监管沙盒”制度。优化“监管沙盒”的顶层设计,促进沙盒参与主体多样化。同时,加快推动沙盒设计的标准化、一体化,完善相应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形成“监管沙盒”闭环。
综上所述,加强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先决条件,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是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就必须切实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在我国宏观经济面临多重内外部复杂和不确定因素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扎牢监管“篱笆”,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尤其要增强金融体系的韧性和稳定性。同时,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下,更好地引导金融资源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实现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金融强国建设的宏伟目标。
(作者系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入选“湖湘青年英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