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11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家璇 通讯员 李果 杨乐唯)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22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45707元及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45707元但在182826元及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通知》明确,今后,标的限额将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每年发布的统计数据自动予以变更,新标准自统计数据发布的次月1日起适用。
湖南高院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参考了天津、江苏、山东、云南等地做法,并征求了统计部门的意见,制定了该《通知》。《通知》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明确为“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选用这一标准是落实司法改革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将有助于扩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范围,从而实现案件的分流,提升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