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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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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与2015年《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保持原有框架基本不变,章节新增“纪律与监督”一章,条文新增7条、整合删减6条,共10章63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等写入指导思想。同时,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6条原则作了修改完善。二是明确职级公务员的教育培训时间量要求。根据201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201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综合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情况,对职级公务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量要求作出规定。三是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规定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并对每个部分的重点内容作了完善和调整。四是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明确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并对6类培训机构的职责定位作出规范。五是新增“纪律与监督”一章。将原条例中涉及罚则的内容进行整合,单独成章,以进一步强化干部教育培训纪律要求。

  问:《条例》对职级公务员教育培训时间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201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国家施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这次修订的《条例》对职级公务员教育培训时间量作出规定,主要是保证全体干部都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条例》适用培训对象的全面性、完整性。按照2019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四级调研员。综合万名干部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情况,从鼓励和支持干部提升素质能力以更好适应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考虑,参照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时间量要求,《条例》规定: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同时《条例》规定: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同时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的干部,教育培训时间量要求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参训,以确保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时间量。

  问:《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作了哪些规范和完善?

  答: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价值所在。回顾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百年历程,我们党始终根据不同时期的任务需要来确定、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教育培训的成熟做法,这次修订的《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构成作了进一步概括和完善,规定“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

  这一规定明确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主要包括4个方面,即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履职能力培训和知识培训。其中,党的理论教育是根本,党性教育是核心,履职能力培训是关键,知识培训是基础,四者共同构成了特色鲜明、主次分明、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既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本遵循,也是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题主线、重中之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教育引导干部全面系统掌握这一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重要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这一重要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问:《条例》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是实施培训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主要渠道。这次修订《条例》,总结吸纳党的十九大以来的成熟做法,对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质量提升作了进一步规定。一是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进行了规范,明确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国有企业培训机构、干部教育培训高校基地,并根据6类培训机构的各自特点和优势规范了其职责定位。二是对各级党委办好、管好、建好党校(行政学院)提出要求,强调要因地制宜推进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办学模式创新,不断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三是对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作了限制性规定,明确新设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问:《条例》新增“纪律与监督”一章,有哪些考虑?

  答:2015年10月,党中央颁布的《条例》,罚则内容分拆到了相关联的章节中,没有单独成章。为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严肃干部教育培训纪律,规范干部教育培训行为,增强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这次修订的《条例》将罚则内容进行了整合、单独成章,并对照近些年出台的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对条文内容作了补充完善。“纪律与监督”一章共6条,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了《条例》执行主体的责任,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五十七条是对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的罚则规定,第五十八条是对干部教育培训教师的罚则规定,第五十九条是对干部未履行教育培训义务的罚则规定,第六十条是对干部参训期间违规违纪的罚则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始终,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积极营造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据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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