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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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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实行公务接待突出问题
“负面清单”管理等三项制度机制

  湖南日报10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璐)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公务接待突出问题“负面清单”管理等三项制度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实行公务接待突出问题“负面清单”管理等三项制度机制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防国内公务接待(以下简称公务接待)无公函、“一函多餐”、违规同城接待、违规报销费用等突出问题,严肃整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全省实行公务接待突出问题“负面清单”管理、“全覆盖”监督检查、违规问题“双向同查”等制度机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接待突出问题“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严格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和执行公务接待纪律,分别建立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公务接待突出问题“负面清单”。

  (一)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公务接待突出问题“负面清单”

  1.不落实公务接待公函制度要求,未向接待单位提供接待公函(含会议活动通知或者方案,下同);

  2.提供一张接待公函接受2次以上公务接待;

  3.提出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服务要求,或者接受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服务;

  4.不按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

  5.在公务接待中饮酒(含个人携带酒水);

  6.在同城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接待;

  7.在各类私人会所、“一桌餐”场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对外经营的民营企业内部接待场所等地方违规接受公务接待;

  8.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二)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公务接待突出问题“负面清单”

  1.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2.一张接待公函安排2次以上公务接待;

  3.伪造接待公函或者“吃”空白公函;

  4.在公务接待中提供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服务;

  5.在公务接待中提供香烟和酒水(含个人携带酒水),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等;

  6.虚列接待事项、虚增接待人数或者接待工作人员工作餐等,变相提高公务接待标准;

  7.违规安排同城公务接待;

  8.在各类私人会所、“一桌餐”场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对外经营的民营企业内部接待场所等违规安排公务接待;

  9.在公务接待中铺张浪费,超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安排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10.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公务接待费用;

  11.采取多批次公务接待集中开票报账、化整为零拆分开具公务用餐发票等方式违规处理公务接待费用;

  12.以差旅费、印刷费、宣传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名目虚列、转移、隐匿公务接待费用开支;

  13.违反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公务接待费用报销不规范,接待审批单、接待公函、接待清单等要素不全;

  14.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15.未按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

  二、完善公务接待“全覆盖”监督检查机制

  (一)各级接待服务机构、承担接待服务工作任务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湖南省“互联网+监督”平台公务用餐监督子系统,严格落实“全覆盖”“应公开尽公开”等要求,及时依规公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接待对象、经费支出等情况。

  (二)各级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接待监督检查责任,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把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要聚焦问题多发地区和单位,紧盯高发易发时段,将公务接待突出问题“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纠治“四风”常态化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工作必查内容,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实行公务接待违规问题“双向同查”机制

  (一)坚持越往后越严,对党的二十大后依然在公务接待过程中有规不依、顶风违纪的,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从严从重处置。

  (二)坚持实行“双向同查”,对本通知下发之后发生的违规公务接待行为,既查接待单位和接待人员的问题,又查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问题,是谁违规违纪就严肃处理谁,都有责任的一并追究责任。对违规公务接待问题突出,或者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既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追究有关单位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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