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全媒体评论员 朱永华
“双节”来临,“涨价”成了牵动各方的敏感词。
近日来,一些城市的鸡蛋等生活用品已开始较大幅度上涨,而酒店、机票等涨价更加“积极”。有记者在预订平台上调查了30家酒店,仅有一家未涨价,部分酒店房价达到了平时价格的2倍,甚至将近3倍。其他领域也不时传出“价格刺客”的消息。
市场经济中,供需关系是商品价格调整的决定性因素,商品“随行就市”本无可厚非,但一些商品的非理性涨价已成为消费者不可承受之重。“随行就市”是不是“上不封顶”?涨价多高算是“恶意抬价”?对于大多数商家和消费者来说,可能心中并没有底,各种乱象和纷争也因此而生。
那么,节假日涨价到底有没有“谱”?
回答是肯定的。关于商品服务价格,不仅有政策,还有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确,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高于市场价30%就算违法。对于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不难发现,法律条款和市场现实之间,还存在较大的“模糊空间”,例如,市场价如何定义?是以平时淡季的价格为准还是“水涨船高”的价格为准?是以普遍行情为参照还是对“特区”另行规定?弹性越大,不确定因素就会越多。
当然,法律之外,还有政府指导价,即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价格。如此看来,职能部门的“指导”对于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价格和谐”就显得尤其重要了。市场瞬息万变,商家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者期盼“亲民价”,如果没有紧密的市场跟踪和深入调查研究,职能部门的“指导”就难以产生最优的效果。
事实上,一些在稳定调控物价方面比较成功、市场比较“和谐”的地方,正是因为政府部门在市场调研、主动介入等方面做足了功课。例如,摸清市场供求情况,包括各地区、各星级、各类房型的备案价格、实际结算价格以及入住率等情况,为制定旅游饭店客房政府指导价提供决策依据。一些城市在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选取节前某天饭店各类客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价,规定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价的50%;选取上年度同期各类客房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价的10%等。职能部门越主动、越细致,就越不可能出现“价格刺客”。
重要节假日,餐饮、酒店客房价格的异常波动,既不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会对整个市场价格秩序产生不良影响。鉴于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保持价格合理稳定的重要性,按照职能分工,相互协调、共同配合、加强监管,积极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以及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