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7月1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与诚信建设白皮书(2018—2022年)》,对近五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据介绍,五年来,该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不诚信行为达515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存在不诚信行为,阻碍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危害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
落好户籍就走人、涂改诊断证明“泡病假”、学历造假蒙骗入职……这是个别劳动者的失信行为;篡改员工入职时间、签合同第二天就“开人”、说好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拒不支付……这是部分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在劳动领域,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失信行为目的都是减轻或规避己方责任。这些失信行为扰乱了劳动管理秩序,侵犯了对方合法权益,造成诉讼资源或劳动仲裁资源的浪费。
有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之所以背离诚信,罔顾事实,甚至发起恶意诉讼,主要是因为失信的成本太低,即便失信者在诉讼或劳动仲裁程序中露了馅,也不会额外承担什么责任。而一旦失信者投机成功,在某一环节的失信行为未被识破,就可能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这样的诱惑面前,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便产生了侥幸心理,失去了对诚信底线的敬畏。
针对在劳动领域处置、仲裁、诉讼过程中确认属实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失信行为,除了让失信者承担基于事实的劳动合同责任或法律责任,还应将失信者记入征信系统,根据情节启动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比如,如果用人单位有失信行为,则在参加招聘、项目招投标或融资贷款等活动时应该受到限制;如果劳动者有失信行为,则在一段时间内参加求职等活动时应该受限,或对其打上失信标记等。
用好失信惩戒机制,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失信行为念念“紧箍咒”,对促进劳动诚信、用工诚信、营造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乃至建设诚信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