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观察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思想领航·湖南高质量发展大调研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23年07月19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有直接因果关系
运输企业负责人、车辆实际所有人被判刑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湖南省荣鑫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伍某和车辆调控负责人、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杨某,因所管理的货车发生生产经营性交通事故,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这是常德市首例运输企业负责人、车辆实际所有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的案件,敲响了运输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警钟。”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

  2021年4月3日17时17分,驾驶人赵某驾驶重型挂车,行经国道319线常德经石大道路口右转弯时,车辆发生侧翻,所载碎石将一辆小型客车掩埋,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多车受损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赵某因超载、超速、驾驶不符合标准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交警部门经深度调查发现,该事故还与车辆管理单位湖南省荣鑫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伍某和车辆实际所有人杨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有直接因果关系。其中,伍某未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未履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等。车辆实际所有人杨某长期指示、强令货车驾驶员超载超限运输,使用非法改装车辆运输,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导致货车驾驶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伍某和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牟建平)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copyright © 2008 VOC.COM.CN, Geo Info. All Rights Reserve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312006003 经营许可证:湘ICP证010023 ICP备案号:湘ICP备100118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