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5月30日讯(全媒体记者 陈奕樊)自2020年立法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后,我省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立法提上日程。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据统计,2012年至2022年,全省街道数量由305个增加到422个。目前,所有街道均建立了人大工作机构。“制定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推进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进一步提升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的迫切需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负责同志在审议说明中表示。
条例草案共十二条,主要从人大街道工委的法律地位、组织建设、工作职责、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
条例草案明确了人大街道工委的法律地位。条例草案规定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同时,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联系指导,建立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
结合我省资兴等地开展街道居民议事制度的实践情况,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民主政治的有益探索,条例草案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建立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发挥街道辖区内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以及社会有关方面代表人士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此外,为切实保障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有效开展,条例草案还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信息化建设、工作人员专业化建设、工作制度建设,以及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联系指导等作了明确规定。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进一步总结我省基层人大工作实践经验,在法治轨道上建立健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制度,推动街道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拓宽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监督范围,加大对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