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奕楠
11月23日,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出台。11月24日,记者专访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年来,请他对《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
严把居民自建房质量关
“发生倒塌事故的房屋,一般存在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刘年来介绍,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发现,大量房屋存在建设合法合规性问题,《规定》提出针对性措施,从源头上化解风险。
长期以来,居民自建房发展粗放,建房手续不全,建设活动未被全面监管。为此,《规定》明确自建房新建、扩建、改建、重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将居民自建房的建设活动纳入严格监管范围。
“农村建房主要是满足居住需求,层数多了就免不了产生浪费。”《规定》明确建设限制条件,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这既解决居民自建房新改扩中互相攀比、盲目加层等现象,又能消除安全隐患,有效节约资源,减轻居民负担。
居民自建房该请谁来建?《规定》给出了明确答案:居民建设自建房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居民建设低层住宅,可以选用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图纸,委托建筑技能培训合格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
“建立竣工验收制度,是立法的一个亮点。竣工验收是建房居民把好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建房工程由施工建设转入使用的标志。”刘年来介绍,以往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环节缺失或验收不到位情况比比皆是,《规定》将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作为强制性制度执行。
打通执法监督“最后一公里”
自建房安全监督和安全排查,是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的两大重要抓手。“此次立法将行政处罚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解决了以往‘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基层治理难题。”刘年来介绍。
《规定》以“下沉执法力量”为导向,着力打通乡镇执法“最后一公里”。《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已成为常态化行动,《规定》对安全排查制度做出了细致安排。
在制度设计方面,《规定》要求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日常的检查、维护、修缮责任,同时,市、县政府要建立排查、复核、抽查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辖区情况开展定期排查,对学校和医院周边、城乡接合部、产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开展每年一次的全面排查,确保每一栋房屋的安全。
对排查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规定》要求开展安全鉴定并及时提出书面处置意见,最大程度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减轻居民负担,力求做到普遍和重点相结合,个人和政府相衔接,环环相扣。
实现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监管
“全省有1440多万栋居民自建房,哪怕事故率仅有千万分之一,对于发生事故的家庭和个人来说都是悲剧。”刘年来介绍,距离《规定》正式施行只有一个多月,省住建厅已制定宣传贯彻方案,成立新的工作专班,力求实施有方、执行有力。
据悉,省住建厅已启动出台省级配套文件,逐步制定《湖南省居民自建房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完善《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暂行管理办法》、公布湖南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等。
“未来,居民自建房管理将全部上网,力争形成全省自建房‘地图’。”刘年来告诉记者,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对全省自建房的信息化监管是一项重要举措,将尽快完成平台一期建设。届时,所有审批手续、竣工验收手续以及督查检查、安全排查结果等,将全部纳入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每一栋房子是谁的、在哪里、质量安全状况等一目了然。
下一步,省住建厅将把全省居民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监管作为重要工作推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