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刚
今年年初,为了在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家住河北省唐山市的徐先生与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多次沟通,却遭到明确拒绝。无奈之下,徐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物业公司为徐先生出具《安装充电桩同意书》,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既能降低日常用车成本,又能响应节能减排号召,新能源汽车近年来成为不少人的选择。然而,买了新能源汽车就要考虑充电问题。按照相关要求,业主想在自己买的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书,但物业公司往往以存在安全隐患等理由予以拒绝。
现实中,类似本案中这样想在小区安装充电桩遭到物业阻挠的情况不在少数,从新能源汽车步入平常百姓家开始,这似乎已成为一个普遍问题。在新能源车成为消费新趋势下,充电桩进小区需要物业公司出具同意书环节已然变成一大障碍。
毋庸讳言,新能源汽车仍处在发展初期,目前实施的一些管理办法中,对相关责任的认定等的确还有不够明确和完善之处,物业出于对线路容量、安全问题的考量等有些顾虑可以理解,但这不应成为拒绝充电桩进小区的理由。事实上,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先后出台的各类文件中,都明确提出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物业公司拒绝车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显然没有搞清楚自己“协助、配合”的角色定位。毕竟,安不安装充电桩,决定权在业主个人,能不能安装,要看供电部门确认,物业是且只能是配合者。
因此,作为管理小区、服务业主的责任人,物业不应成为充电桩进小区的“拦路虎”,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努力做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推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