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近日,“女子剪发被4部手机对着直播”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武汉市民周女士剪发时,理发师竟同时用4部手机直播,她要求停止遭到对方拒绝还称她“落伍”,说“又不是明星,普通老百姓怕啥?”
不可否认,当下是短视频直播时代,网络直播正成为很多企业、单位营销宣传推广的新渠道和新方式,不少人已经习惯、适应进入直播镜头,甚至有些人渴望就此走红,成为自带流量的“网红”。在此次事件中,理发店理发师声称消费者拒绝进入直播镜头是“落伍”,也暴露出“直播而已,有何不可”的心态,正普遍存在于一些直播者的心中。
从法律角度说,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百姓,拒绝配合直播,不想进入直播镜头,是每个人的权利。理发店理发师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对消费者理发过程进行直播,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可见,消费者不想进入直播镜头,要求理发店理发师停止对其直播,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要求,合法合情合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民事权利遭受侵犯时,不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还可以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在互联网时代,商家、企业通过网络直播进行营销宣传,无可厚非,也是大势所趋。但是,前提条件是要尊重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公共场所直播时,应当更加注意保护被直播者的隐私权与肖像权。此次事件也提醒我们:即使是在“直播常态化”的社会里,普通人也可以勇敢地向“被直播”说不,这是每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