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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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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贯彻实施《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依靠法治推动安全发展

    2022年7月19日至20日,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带队以“四不两直”方式赴衡阳市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李大剑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庆伟对《条例》的出台给予了充分肯定,要求送法上企业,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条例》。湖南历来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最为繁重的省份之一,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正处于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关键时期,必须破除不适应安全发展的理念,依靠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手段、落实法治规定推动安全生产,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一、坚持依靠法治思维抓安全,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条例》作为《安全生产法》的地方实施性立法,结合湖南实际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对于我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一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央安全生产系列决策部署的法治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8年实施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机构改革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名称、职责进行了调整改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条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较好地吸纳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通过立法形式保障落实。二是实施《安全生产法》、强化依法治理的关键举措。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正。《条例》在贯彻《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基础上,紧扣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从法律上进一步进行细化和补充,特别是在明确县乡政府“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整治执法“宽松软”问题、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补齐农村安全短板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解决我省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当下与长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三是化解安全风险、实现“两个根本”的有效途径。《条例》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眼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刻汲取各类重大事故教训,在贯彻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监管执法、规范监督检查、夯实基层基础等方面新增了相关内容,将我省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转化为法规规定,凸显了湖南特色,对于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坚持运用法治手段促安全,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内容。法律是安全生产不可逾越的“高压线”,也是安全发展不可触碰的“底线”。学习贯彻《条例》,必须结合实际,把握重点,抓住关键。一要突出安全发展理念。《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行“三管三必须”,细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制度保障。要求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学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二要突出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最主要的矛盾是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条例》分别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领导职责、部门监管职责、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和村(居)委会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新兴行业、领域,规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部门职责,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将“一会三卡”制度纳入《条例》,落实员工岗位安全作业的“最后一公分”。新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准备规定,增加了现场有关人员在事故前期“救早救小”科学处置的要求。针对小型、微型企业作出特别规定,更贴近小微企业实际。三要突出源头治理。加强我省事故多发领域安全管理,针对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尾矿库、烟花爆竹、楼宇安全和企业集团等作出特别规定,进一步细化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设施验收规定。同时,规定将劳务派遣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危险岗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数量,未经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煤矿企业井下作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作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四要突出监管执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配备与其监管工作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提升监管执法能力;乡镇街道以及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监管的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权,解决基层“看得见却管不到”的问题。针对近年事故中暴露出的有案不移、有案不立问题,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进一步明确了县乡政府“打非治违”主体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工作职能。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对不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执法、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政府工作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要突出督查检查。《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为减少重复多头检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时间、频次和措施;针对检查对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监管职责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三、坚持落实法治规定保安全,全面抓好《条例》的宣贯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坚持依法治安,严格落实法规制度,规范安全管理,筑牢安全底线,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一要抓重点对象。针对全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类重点对象,坚持“既管全局又协调各方、既宣贯‘新安法’又宣贯新《条例》”的原则,制作面向不同群体的宣讲课件和宣传短片,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多端口、多维度进行宣传解读,引导社会各方主体准确理解和掌握。二要抓宣传培训。各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贯作为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深入本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组织相应的宣讲团队,分类分层次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员宣讲;通过免费发放《条例》单行本、举办巡回宣讲、播放宣传短片、制发海报标语、陈列宣传展板等形式,将《条例》送到厂矿企业、基层员工,引导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全员安全法治意识;综合运用“报、网、端、微、台”等多种媒介,采取政策解读、以案释法、专题访谈、开辟专栏、知识竞赛等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努力提升公众政策知晓率,真正做到见人见事见成效。三要抓监管执法。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对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确立的法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敢抓敢管、依法履职,进一步严格打非治违,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推动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四要抓制度完善。对照《条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全面清理原来的规章、政策文件,及时修订出台相关配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梳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类制度衔接规范,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作者系省安委办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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