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我们从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助企纾困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发布《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免予行政处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该举措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实施阳光、柔性执法具有指导意义。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湘潭市一直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的我省企业年报试点地区,试点主要目的是通过信用监管手段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自主年报意识。为此,该局依照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着“信用约束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发布了该《公告》。此举旨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切实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公告》明确,对未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且之前没有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主动补报年度报告向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移出(或恢复),并可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在2022年10月1日后主动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非重点监管领域(或行业)、因疫情影响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初次未年报(且无其他违法失信记录)的,也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曾佰龙 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