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2月3日,有网友反映,四川南充有位“老赖”何自敏(现用名何志敏),于2019年1月被评为“感动顺庆2018”道德模范。而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何志敏因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18年12月16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此事,3日下午,顺庆区精神文明办工作人员回应称,关于何志敏的2018年道德模范评选程序存在瑕疵,但他及时归还了欠款,不能因暂时失信取消他“孝老爱亲”表彰。
诚信是公民最起码的道德规范,可以说是“底线”要求。不管什么原因,何志敏被短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说明其道德品质在诚信方面触碰了“底线”。不道德的“老赖”被评为道德模范,于情不合、于理不容,既是对“道德模范”称号荣誉分量的消解,也会起到负面示范效应。
官方回应中仍留了个“尾巴”:程序有瑕疵,名号不取消——他及时还了欠款,他评道德模范主要是因孝敬老人。这未必站得住脚。早在2016年11月,中办国办就曾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
何志敏成“老赖”,是在获评道德模范前,还款是在获评道德模范后,不能以事后性弥补否定之前的失信行为;道德模范固然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5个类型,但这不是说,只看一点不顾整体,“孝老爱亲”之瑜也难掩“失信”之瑕。当地宜依照规定,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予以撤销,而不能木已成舟后将错就错。
撤销称号之外,还要梳理程序纰漏,及时打上补丁,避免再现“翻车”。道德模范评选前,没对候选人有无“失信”的情况进行背调,无疑是程序性漏洞。既然中央层面已规定,“老赖”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那在遴选审核阶段就该把好关。
很多地方都有明确规定可以借鉴,例如湖南《关于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授予相关荣誉的通知》就明确,同级文明办与人民法院之间要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共同做好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授予相关荣誉的工作。当地有必要举一反三、引为借鉴,完善遴选审核机制。同时,也希望完善道德模范的退出机制,让纠错来得更彻底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