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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0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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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溶洞天坑长效治理法治机制
守护湖南岩溶瑰宝

    2025年6月1日,道县清塘镇月岩景区,游客在游览观光天坑景观。

    蒋克青 摄(湖南图片库)

  肖冉昕

  岩溶洞穴是亿万年地质演化的杰作,是承载科学价值与生态功能的不可再生瑰宝。湖南是岩溶地貌大省,守护好这些“大地之眸”,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美丽湖南的应有之义。

  慈利县溶洞污染事件以触目惊心的方式暴露了长期存在的治理盲区,也倒逼湖南迅速行动,将禁止向溶洞天坑排污写入地方性法规,推动了溶洞天坑保护从应急式治理向制度化管控转变。2026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并举,为特殊自然遗迹保护提供了更高层级的法治依据。《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亦明确要求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如何推动湖南溶洞天坑治理从“初具成效”走向“长效善治”,已成为落实法典精神、守护生态安全底线的关键课题。

  湖南溶洞天坑长效治理法治机制建设卓有成效

  法规体系初步形成。2025年7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新增条款明确“禁止向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排放水污染物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从省级层面填补了溶洞天坑保护立法空白。张家界市同步出台《张家界市溶洞天坑污染防治规定》,构建“市级统筹—县级落实—乡镇巡查”三级联动责任体系,将溶洞污染划分为三类实施分级管控,以清单化形式明确7类禁止行为。省市两级协同立法,实现了溶洞天坑保护从原则性覆盖到精细化管控的跨越式突破。

  源头预防体系精准落地。湘西里耶镇在完成天坑、溶洞垃圾清运后,对标安全规范,统一安装1.8米高、立杆间距3米、与洞口保持不少于2米安全距离的标准化防护栏,并采取水泥浇筑与绳索横向拉结双重加固,既从源头切断垃圾二次倾倒通道,又为周边村民筑牢安全屏障。宁远紫霞岩景区将“零污染”理念融入日常运营,推行游客入园前环保宣讲、5人保洁小组网格化清洁、每日至少3次卫生检查等制度,实现垃圾即产即清、严格分类外运,确保日均近千名游客游览后洞内空气清新、水质澄澈。这些举措通过物理隔离与制度约束双向发力,将污染风险遏制在萌芽阶段。

  执法力度显著加强。慈利县溶洞污染事件曝光后,检察机关迅速启动公益诉讼立案,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排污的养殖户立案调查,4名失职责任人被停职检查。慈利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深入社区开展“回头看”,实地核查溶洞整治成效,并联合基层干部推进防污宣讲入户到人,初步形成了行政问责、司法追责、审判监督“三位一体”的强有力执法态势。

  数字赋能监管提质增效。湖南省地质院运用三维激光扫描实现溶洞空间“毫米级”测绘,针对深达数百米天坑采用无人机航测与绳索垂降相结合方式完成垂直地貌勘察,完成670余个岩溶洞穴调查,为“一洞一策”精准治理筑牢数据基石。古丈县坪坝镇采用“空+地”立体排查模式,发动90名网格员建立“隐患随手拍”机制,累计采集影像数据100余张。这些措施有力推动了全省溶洞天坑保护从粗放管理迈向精细化、智能化治理新阶段。

  湖南溶洞天坑长效治理法治机制存在的短板

  专项立法与配套制度尚不健全。从现行规范体系观之,当前立法重心集中于污染行为的禁止,缺乏对溶洞天坑的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系统规制。在生态保护层面,未明确溶洞地质结构、原生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与监测评估制度;在资源利用层面,旅游开发、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准入条件、环境承载量评估及开发强度管控仍付之阙如。此外,污染防治条款亦亟待细化,如针对不同污染程度的分级处置规则、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履行标准等,均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构建长效治理机制尚需制定专项法规,在拓展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制度的同时,完善污染防治、修复责任等规定,形成覆盖“预防—管控—救济”全流程的法律制度体系。

  权责配置与执法监管存在交叉空白。溶洞天坑保护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多部门,现行法规对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在慈利县调查中,对养殖散户的粪污排放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存在权责交叉,导致“谁都能管、谁都没细管”。基层生态环境执法力量薄弱,难以实现对分散隐蔽的溶洞天坑进行常态化监管,且地下溶洞的隐蔽性使得偷排行为“发现难、取证难、立案难”。此外,溶洞天坑的权属在法律上未予明确规定——溶洞天坑作为土地附着物,其所有权归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国家或集体),但使用权和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不明,导致“公地悲剧”式的保护缺位,权属不明正是长效保护缺乏法律后盾的深层症结。

  法律责任体系威慑力与实效性不足。现行法律法规对污染溶洞天坑行为的处罚偏重于行政罚款,且处罚标准多与一般环境污染挂钩,未充分体现溶洞天坑生态的“不可逆性”和“高科研价值”特殊性,违法成本偏低,难以形成有效威慑。在慈利案件中,对涉事养殖企业的罚款分别为46万元和22万元,但溶洞内数万年形成的钟乳石、穴珠等不可再生地质遗迹一旦破坏,罚款远不足以弥补生态损失。同时,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在溶洞天坑领域的适用尚未形成成熟的操作规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关于溶洞生态修复责任的举证、鉴定、执行等环节缺乏明确司法指引。刑事追责层面,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破坏自然遗迹”类犯罪的适用门槛较高,一般污染行为难以入罪,刑事制裁的震慑效应难以发挥。

  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法治化渠道不畅。虽然张家界新规明确了公众参与原则和举报奖励机制,但配套的举报处理程序、奖励标准、反馈时限等尚不完善,公众发现溶洞天坑污染后“向谁报、怎么报、如何查”缺乏清晰的法律指引。实践中,慈利县溶洞污染正是由当地居民因关注水华现象而自发溯源发现的,凸显了公众监督的重要性,但事后公众参与污染排查、治理方案制定、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的法定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此外,对钟乳石、溶洞景观等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宣传和法律普及不足,部分基层群众和养殖企业仍将溶洞天坑视为“天然垃圾场”,法律意识的薄弱客观上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存量基数。

  完善湖南溶洞天坑长效治理法治机制的对策建议

  加快专项立法与配套制度精细化建设。推动省级专项立法从“污染防治规定”向综合性的“保护与利用条例”升级,建议出台《湖南省溶洞天坑保护若干规定》,将地质结构保护、原生生态系统维系等纳入法定保护目标。补齐资源利用的制度短板,针对旅游开发、科学研究等活动设定明确的准入条件、环境承载量计算模型及开发强度管控规则,要求利用溶洞天坑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环境承载能力要求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将张家界市已探索的污染程度分级处置规则和溶洞天坑分类保护清单等精细化经验上升为省级通用规范,同时明确生态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履行标准。

  厘清权责配置与强化执法监管合力。明确溶洞天坑保护的主管部门及各部门职责边界,建立“自然资源部门统筹、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农业农村部门配合、乡镇属地巡查”的协同治理格局,破解多头监管导致的“公地悲剧”。推广张家界市“市级统筹—县级落实—乡镇巡查”三级联动责任体系,并将溶洞天坑保护纳入基层网格化治理体系,明确巡查频次、巡查内容和问题处置流程。同时,针对部分溶洞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特点,探索建立溶洞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降低执法取证门槛。

  加大惩罚力度与强化司法保障。提高污染破坏溶洞天坑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引入“生态损害倍数罚则”,使罚款数额与溶洞天坑生态不可逆损失程度挂钩,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推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在溶洞天坑保护领域的具体适用,明确溶洞天坑生态修复责任的举证规则、鉴定标准和执行程序。在刑事司法层面,可参照贵州荔波法院发布《情阳洞天溶洞群司法保护令》的做法,探索湖南溶洞群专项司法保护机制。慈利法院在溶洞污染案中贯彻“惩治违法、修复生态、弥补损失”的审判理念,通过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生态修复“三管齐下”实现司法保护闭环,此经验值得在全省推广。

  拓宽公众参与法治化渠道。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的法律程序,细化举报受理、线索核查、结果反馈、奖励兑现等环节的法定时限和操作规范,确保公众监督权落到实处。将溶洞天坑保护的法治宣传纳入基层普法重点内容,结合慈利法院“以案释法”经验,通过巡回审判、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提升群众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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