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黄腾)一男子因情感纠葛心生怨恨,蓄意毁坏他人车辆,妄图以此宣泄怨气。一时冲动之下,不仅未能化解矛盾,反而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谭某荣与被害人谢某曾有感情纠葛,谭某荣自称二人系情侣,分手后无法接受感情破裂的现实,怨恨不断累积,于3月24日凌晨来到谢某居住的小区地下停车场,用匕首、石块打砸谢某的白色日产轿车,造成车辆轮胎、挡风玻璃、车身漆面多处损毁。经鉴定,车辆受损价值近7000元,修复费用需近万元。
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情感矛盾不能成为肆意破坏他人财物的借口。即使存在情感纠纷,也应理性沟通、合法维权,暴力泄愤只会激化矛盾、自食恶果。最终,北湖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谭某荣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面对情感、人际矛盾时,应当通过理性沟通解决问题,而非采取损毁财物、暴力报复等极端方式宣泄情绪。一时冲动不仅无助于化解矛盾,还需要全额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还有可能承担牢狱之灾,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