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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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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认购”替代履行生态赔偿
永州法院宣判首例相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庭审现场。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卢康蕾 晏斐斤)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院长陈祁陵担任审判长,与副院长彭松波、法官王璐及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依法审判了一起涉盗挖百年古树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在永州法院率先适用“碳汇认购”机制压实生态环境损害者的赔偿责任。

  2025年5月,唐某康将顾某利(另案处理)发布在抖音上的野生黄杨树的照片和视频转发到自己微信朋友圈内。同月,徐某炎经梁某安介绍、联系,依次通过莫某政、唐某康、顾某利了解到该黄杨树信息,并决定收购。同年6月13日,上述人员在蓝山县会合,驱车抵达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香炉石景点停车场后,徒步上山实地查看黄杨树。顾某利、唐某康、莫某政、徐某炎在明知该黄杨树是古树仍商定由顾某利负责雇人采挖、交付,徐某炎出资购买,其他人从中分成。6月16日至17日,顾某利雇人上山盗挖黄杨树并砍伐、修整下山路线。17日17时,工人将盗挖的黄杨树抬至高塘坪水库边时被人发现后将树丢弃。

  涉案黄杨古树生长在湖南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核心生态区域,经专业机构鉴定,树龄129年,树种价值5.5万元,生态价值13.75万元,属于国家三级保护古树,是历经百年风雨的生态活化石,在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守护湘江源头生态平衡中具有重要作用。

  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康、莫某政、徐某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收购、出售自然生长在国家森林公园核心区内树龄在100年以上的珍贵树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野生植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及相关费用的民事责任。法庭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综合考量,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唐某康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莫某政、徐某炎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唐某康、莫某政、徐某炎、梁某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人民币13.75万元,或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

  ■法官说法

  “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生命线。蓝山县地处湘江源头和南岭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古树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价值。破坏一棵古树,往往意味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生态积累的丧失。”审判长陈祁陵在法庭警示教育中指出。本案中,黄杨树树龄超百年,已被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受《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严格保护,属法律明确保护的珍贵树木,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采伐、移植。3名被告人为一己私利盗伐百年古树,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更触犯刑法,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须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

  本案首次适用林业碳汇认购替代履行生态赔偿,是蓝山法院在生态司法保护领域的重要创新探索。相较于传统的金钱赔偿模式,林业碳汇替代履行机制跳出了“赔钱了事”的单一追责思维,将生态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实效深度绑定。通过认购核证林业碳汇,可精准对冲本案盗挖古树造成的生态碳汇损失,补齐区域生态短板、修复受损生态功能,实现“破坏担责、精准补损、生态修复、以案治源”的司法效果,真正让生态损害赔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态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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