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翔 曾雨田 通讯员 杨燕如
在企业用工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存在认知误区,片面认为只要采取小时计酬、不固定出勤模式,双方就属于劳务关系,无需承担劳动保障、工伤赔偿等法定责任。实则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依据并非计薪方式、工时长短,而是用工是否具备从属性特征。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一次性化解全链条纠纷,清晰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为企业合规用工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小时工”作业受伤
企业拒认劳动关系
2024年2月底,陈师傅(化名)入职当地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从事龙脑枝叶破碎、出渣等一线生产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薪酬按15元/小时结算,按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
受企业生产任务波动影响,陈师傅每月出勤天数不固定,月出勤18天至21天不等。公司实行两班倒工作制,班次定期轮换,陈师傅需严格遵守公司排班制度、服从岗位调度,日常食宿均由公司统一安排,接受公司常态化用工管理,在岗工作要求与企业正式员工一致。
2024年4月4日,陈师傅在作业过程中意外受伤。事故发生后,该生物科技公司以陈师傅按小时计薪、工时不固定为由,主张双方仅为临时劳务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师傅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初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因程序瑕疵自行撤销;陈师傅再次申请工伤认定时,因双方对用工关系性质存在重大争议,人社部门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2026年3月,陈师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4年2月29日至4月4日期间与该生物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理,依法裁决支持陈师傅的仲裁请求。该生物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新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请求确认案涉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理清焦点
用工从属性为认定核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按小时计薪、浮动工时的用工模式,能否直接否定劳动关系成立?法院审理后给出明确司法判定规则,厘清两类用工关系的法律边界。
法官表示,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社会保障类法律法规规制,核心特征为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即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内部组织体系,在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下,遵照规章制度提供有偿劳动,依法享有社保、工伤待遇、加班费、休息休假等法定劳动保障权益。
而劳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劳务合作关系。双方无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提供劳务方可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作业方式,仅需按约定交付劳务成果,人身损害赔偿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不适用劳动保障相关规定。
“司法实践中,计薪方式、工时长短均不是判定用工关系的核心依据。”法官进一步解读,按小时、按件、按月计薪均为合法的劳动报酬结算方式,法律明确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本身属于法定劳动关系范畴,绝非劳务关系。企业因生产任务调整灵活调度工时,是正常经营管理行为,恰恰印证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用工安排,存在明确的管理隶属关系,不能以此规避用工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原被告均为合法用工主体,陈师傅需严格遵守公司排班、调度、食宿等管理制度,接受公司常态化劳动管理;其从事的生产作业是企业核心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报酬按月固定发放,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
一次性化解纠纷
杜绝程序空转
法律关系理清了,不代表矛盾就能马上解决。
承办法官深知,确认劳动关系仅是工伤维权的前置环节。若仅单一裁判劳动关系争议,双方后续仍需历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赔付等多轮程序,极易引发连环诉讼、增加当事人诉累,同时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一次性解决全链条纠纷,承办法官向双方充分释明法律规定、权责边界及诉讼风险,多次组织协商调解。
在法院居中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该生物科技公司分两期向陈师傅支付赔偿款共计66880元,涵盖未结清医疗费等全部涉案损失;双方因2024年4月4日工伤事故引发的全部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互无其他权利义务争议,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对企业而言,务必摒弃“小时计酬、工时浮动即为劳务关系”的错误认知,用工从属性是劳动关系认定的唯一核心标准,不得以小时工、临时用工、劳务合作等名义规避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工伤保障等法定责任。常态化用工需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参保;确属短期、平等的劳务合作,需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同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对劳动者而言,入职后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日常妥善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排班通知、工作沟通记录等用工凭证。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述材料也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依据。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时,可在劳动关系确认阶段同步协商赔偿事宜,通过司法调解一次性解决纠纷,有效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