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尹国强)近日,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办理了—起涉诈赃款转移案件,3名当事人因贪图小利,为电信诈骗团伙跑腿转运赃款,最终受到刑事处罚。
2025年8月,冯某甲在他人介绍下,通过某社交软件对接上游违法犯罪分子,承接代取、转交包裹的跑腿任务,依靠高额报酬牟利。为扩大作案规模,冯某甲拉拢冯某乙参与,冯某乙又邀约黄某某加入团伙,层层搭建违法链条,协助不法分子转移犯罪所得。
经查,2025年9月,黄某某在明知跑腿报酬远超正常标准、包裹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按照上游犯罪分子指令,先后两次前往指定地点,取走被害人蒋某某被诈骗的资金包裹,涉案金额共计53200元,完成包裹转交后赚取非法收益。冯某甲、冯某乙则通过介绍人员、对接任务的方式,从中抽取介绍费、好处费,全程参与赃款转移违法犯罪活动。
办案检察官表示,3名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相关包裹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仍积极协助转移、处置赃款,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共同犯罪。
最终,北湖区检察院对黄某某、冯某甲、冯某乙3人提起公诉。法院结合3人的犯罪情节、参与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作出判决:黄某某、冯某乙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冯某甲作为团伙牵头人员,承担主要犯罪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